申请声音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1-02-07 17:10:58 作者:-- 来源:深圳市商标协会 浏览次数:

        谈起商标,人们会想起的大多应该还是传统的文字、图形商标,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广告媒体多元化运作,建立一个有代表性的声音商标在众商家打造自身品牌的过程中变得炙手可热。听觉和视觉是人们接收外界讯息最常用的两种感觉。过去传统的文字图形商标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商标数量的日渐增多,创新空间逐渐压缩,消费者也逐渐审美疲劳,不再容易被传统商标所吸引。在这种环境下,声音商标能够打开消费者的听觉领域,带给消费者更多的心理暗示和独特的感受,从而对品牌产生深刻的印象。因此不少品牌的经营者另辟蹊径,以声音商标为商机,展开品牌的听觉营销。

        为了满足市场经济需求,顺应社会的变化发展,我国早于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便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规定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12月出台了最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专辟了一章节详细规定了声音商标的申请要求和审查标准。自从我国可注册声音商标,现在商标局的商标查询系统里已可搜索到100多例声音商标的申请记录,并有几例极富显著性的声音商标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的“sofy”、雅虎公司的“yahoo”等已成功获得注册。那么到底何为声音商标,如何准备申请材料,以及注册声音商标该符合什么标准呢?以下为笔者根据最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为大家做的介绍。


一、声音商标的定义

        所谓声音商标,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二、申请声音商标的形式要件

        1、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2、申请人应当提交声音样本:

        声音样本应当存放在一个音频文件中。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音频文件应当存放在只读光盘中。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格式为wav或mp3(声音文件格式),小于5MB(信息容量单位)。声音样本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3、商标描述:

        应与声音样本相互一致,并应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声音商标。

       (1)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清晰、准确、完整的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2)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清晰、准确、完整并易于理解的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例如:

        A.本件声音商标是由牛在石板路上走两步之牛蹄声,以及之后伴随一声牛叫声(clip,clop,moo牛蹄和牛叫拟声词)所构成。

        B.本件声音商标开始是一下双手敲击鼓边声,接着是十二下渐强的击鼓声,随后是渐弱的电子键盘乐器颤音,最后以结合了高尔夫球挥杆和裁纸机的声音结束。

       (3)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对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用文字对非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例如:

        A.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开始曲

图片1.png

        B.YAHOO~~

图片2.png

        C.SOFY~

图片3.png


三、声音商标实质审查标准

        1、禁用条款审查

        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等。

        2、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广告用语或普通短语;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 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3、相同、近似审查

        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1)声音商标之间相同、近似审查:

        声音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审查:

        声音商标中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与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例如:“yahoo”声音商标与“yahoo”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以上为申请声音商标的最新要求和审查标准。声音商标的注册于我国还属于新兴领域,对商标的显著性审查相对严格。就目前声音商标的成功案例来看,除了都是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之外,大多数商标都属于兼有音乐性质和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该种声音商标更为独特,不易混淆。因此,企业在建立声音商标时可以在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方面多花些心思,争取更高的注册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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