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探析 以“爱奇艺”之争为例

发布时间:2021-08-17 14:51:31 作者:陈敏 曹慧敏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爱奇艺”一词在我国公众中并不陌生,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多个“爱奇艺”之争。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爱奇艺公司”)与福建爱奇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爱奇艺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有着不同的观点。

 基本案情

        北京爱奇艺公司前身为北京新联信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012年5月31日变更为现名,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等。北京爱奇艺公司系2013年1月28日注册的第10235165号“ ”商标的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中的节目制作、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文娱活动等。2020年8月10日,北京爱奇艺公司第2类“食用色素;印刷油墨;皮肤绘画用墨;防腐蚀剂”商品上的第14574320A号“爱奇艺”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

        福建泉州泉港郑大建材有限公司系2015年3月7日注册的第13784025号“ ”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由该公司许可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福建爱奇艺公司曾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在第2类石棉颜料、油漆、染料等上注册“ ”商标,北京爱奇艺公司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并认为,涉案第41类上的“ ”商标曾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北京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第41类上的“ ”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认为福建爱奇艺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争议焦点

        北京爱奇艺公司认为,虽然其第2类上的“爱奇艺”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但其第41类上的“ ”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至第2类。故福建爱奇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美缝剂、瓷砖胶等产品上使用“ ”标识构成对北京爱奇艺公司驰名商标的侵害。

        福建爱奇艺公司则认为其系经合法授权使用第13784025号“ ”商标;北京爱奇艺公司第2类上的商标因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北京爱奇艺公司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即使驰名,亦不能跨类保护至第2类,其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爱奇艺公司第41类上的涉案商标系驰名商标,福建爱奇艺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的民事责任。福建爱奇艺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高院二审认为,“爱奇艺”为臆造词,本并无特殊含义,经过北京爱奇艺公司长期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已享有相当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爱奇艺”指代北京爱奇艺公司第41类上的“ ”商标,“爱奇艺”已与上述商标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上述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一审法院认定上述“ ”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据此予以保护,并无不当。福建爱奇艺公司并非使用“ ”商标,而是使用其申请但尚未注册的“ ”标识。“ ”标识从上至下分排标注“爱奇艺”“AIQIYI”字样,且其中“爱奇艺”字体最大,在上述标识中属于相对独立且具有主要识别功能的部分,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涉案商标“ ”文字认读部分完全相同,两者构成近似。虽然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 ”标识的商品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 ”注册商标核定类别不同,但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保护并不以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为前提。且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的“ ”标识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 ”注册商标在读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高的相似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北京爱奇艺公司有特定的联系。如长期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 ”标识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弱化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等,对该驰名商标产生淡化和联想等不利影响。福建爱奇艺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 ”标识构成对北京爱奇艺公司涉案商标的侵害。

 

现实依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第(3)项规定,《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原则上适用于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有关的商标。其前提是,只要该商标在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方面可表达这些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之间存在联系,且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之利益将有可能因该使用而受到损害。

        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签字国,我国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进行修订时,专门增加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保护并不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相同或近似为前提,但其跨类保护的范围亦有一定的限制。

 

案件评析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对商标权专有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pecialty)的例外。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见,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最初多用于商标注册的行政审查异议程序中,后亦在人民法院司法程序中广泛应用,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涉及公平竞争与自由竞争的平衡,既不能过窄地以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相同或近似为前提,亦不能过宽地、无范围限制地加以全类保护,而应以适度保护为原则,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从我国现有规定来看,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需要考量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是否存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及其他相关因素。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不以全体或不相关公众均熟知为要求,而是限于相关公众。不同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存在差异,故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大小应当与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成正比。驰名程度越高、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跨类保护的范围越大。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中的类别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方法是对相关公众范围的比较,即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公众范围是否存在交叉或者重叠。只有在二者交叉或者重叠的相关公众范围之内,二者才具有比较性。如果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公众完全不同,则也可能不会造成误导公众的效果。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北京爱奇艺公司第2类上的“爱奇艺”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的情况下,能否基于认定其第41类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进而跨类保护至第2类上的使用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爱奇艺”为臆造词,本并无特殊含义,经北京爱奇艺公司使用并广泛宣传已享有相当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爱奇艺”指代北京爱奇艺公司第41类上的“ ”商标,“爱奇艺”已与上述商标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上述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的“ ”标识从上至下分排标注“爱奇艺”“AIQIYI”字样,其中“爱奇艺”字体最大,在上述标识中属相对独立且具有主要识别功能的部分,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注册商标“ ”文字认读部分完全相同,两者构成商标近似。北京爱奇艺公司“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中的节目制作、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文娱活动等,其相关受众范围较为广泛,与美缝剂、瓷砖胶等产品的相关受众范围并非截然不同,而是有所重合。在此情况下,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北京爱奇艺公司有特定的联系;如长期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 ”标识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涉案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弱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等,对该驰名商标产生淡化和联想等不利影响。故福建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福建爱奇艺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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