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构思在创造性判断中的核心作用

发布时间:2021-08-17 15:48:03 作者:-- 来源: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浏览次数:

前言导入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其中之一涉案专利名称为“餐馆服务系统”(专利号:ZL20068003751.8),专利权人为海妮麦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泥麦克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失重(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失重公司)。

        自2007年开始,海妮麦克公司在全球多地开设了以轨道重力送餐系统为特色的“过山车餐厅”。该专利是海妮麦克公司的“过山车餐厅”系列专利之一,且为体现其餐厅设计理念和技术的核心专利。近年来,该案请求人失重公司逐渐开设了一些与“过山车餐厅”原理类似的“失重餐厅”。随着这类新式餐厅数量越开越多,围绕着涉及这种餐厅的专利纠纷也燃起战火。该案即是失重公司和海妮麦克公司的多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的一件,由专利权人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了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的请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局作出第41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该案的典型意义为:体现了发明构思在创造性审查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以区别特征为切入点,综合考虑就餐模式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牢牢把握发明构思这一核心,层层理清,作出分析和判断。鉴于该案的知名程度,其中细节读者可自行搜索研读,本文中不再赘述。

        无独有偶,在笔者处理的另外一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发明构思在创造性判断中同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件概况

        中国发明专利,发明名称为:无布立体绣衣的制作方法及其产品;专利号为:ZL 00103XXX.9。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无布立体绣衣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1)根据设计的图案按照组成绣衣的各绣片,至少包括前绣片、后绣片分别进行电脑编程,并预编排出各绣片上的适合人体曲线的省缝,且使省缝间对应的绣边线条在连接后的图案上保持完整性;

(2)进行电脑控制刺绣,按上述电脑编程,将绣线刺在聚乙烯醇水溶布上,制成各有布绣片;

(3)将上述各绣片按成衣状对接,并将各对接的绣边缝接,再将各省缝间对应的绣边按图案的线条对齐,并缝接;

 (4)然后将缝接后的有布绣衣放在50℃—120℃的热水中加热5—30分钟,将聚乙烯醇水溶布溶掉即制成无布立体绣衣。

2、一种无布立体绣衣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步骤(1)、(2),还包括下述步骤:

(3)将上述各有布绣片放在50℃—120℃的热水中加热5—30分钟,将聚乙烯醇水溶布溶掉;

(4)然后将各绣片按成衣状对接,并将各对接的绣边缝接,再将各省缝间对应的绣边按图案的线条对齐, 并缝接,即制成无布立体绣衣。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无布立体绣衣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进行电脑编程过程中,预编排出各绣片之间连接处的纹样边,并使所对应的纹样边的线条在连接后的图案上保持完整性;在按成衣状缝接过程中,将各绣片之间连接处对应的纹样边按图案的线条对齐再缝接。

4、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制作的无布立体绣衣,其特征在于:该绣衣包括有前绣片、后绣片、两袖绣片、领绣片,各片之间按成衣方式对接,各绣片之间对接处的绣边及各绣片上的形成各立体部位的省缝绣边均由绣线连成一体,且各省缝间对应的绣边分别构成完整图案。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无布立体绣衣,其特征在于:所述各绣片之间连接处的绣边均为纹样边,且各绣片间对应的纹样边分别构成完整图案。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无布立体绣衣的制作方法及其产品,用该方法所制作的无布立体绣衣符合人体体形,立体感强,整体性好,不但得到电台、晚会主持人、音乐剧、话剧、歌舞剧等演艺人士的追捧,而且还受到了包括频频出席正式场合的商务人士、政界人士的青睐,即便是普通消费者也对其爱不释手。随着产品销量的激增,各个厂家纷纷效仿制造,侵权产品铺天盖地而来的同时,其中不乏有知名的时装公司,比如:木X了、XX旗袍有限公司等,涉案专利也面临着被提出无效宣告的威胁和考验。


案情展示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8721456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88年05月11日;

证据2:CN1084915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4年04月06日;

证据3:CN8510821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87年05月20日。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水溶布以及通过水溶布在热水中浸泡脱落可以实现无布立体绣衣;(2)各绣片刺绣、对接及缝合的具体步骤。区别特征(1)被证据1 隐含公开且被证据2公开;区别特征(2)被证据1 隐含公开且是公知常识,并且证据3也公开了衣片裁剪、对接及缝合的具体步骤,将证据3中的衣片替换为绣片并进行对接和缝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就是说,证据1公开了采用电脑编程进行刺绣,证据2公开了在水溶布上对编织带刺绣以及去除水溶布保留由编织带形成的花型,并由此给出利用水溶布制作绣片的启示,而证据3公开了对布料按衣片及省缝划线,而按划线裁剪形成各衣片及缝合各衣片以制作成衣是公知常识,根据证据2,采用水溶布制作绣片后,用绣片替换衣片制作成衣,且将绣边和省缝按照图案对应缝合,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仅步骤(3)、(4)顺序与权利要求1略有不同,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除引用权利要求1或2之外的特征以及权利要求3、5的附加特征均被证据1隐含公开且是公知常识,或是在证据3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能够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布立体绣衣的制作方法,证据1涉及一种微电脑多用编程机,与涉案专利的主题不同,证据1仅是在面料上对某一单一刺绣图案的编程刺绣,与制衣无关,其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按照电脑编程,其可以控制完成单一图案的刺绣”,没有隐含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四个步骤的具体内容、步骤之间的顺序以及各步骤中的参数的组合。证据2涉及一种水溶编带绣,其公开的是刺绣过程而非制衣过程,成品为绣片而非成衣。因此,证据2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溶掉水溶布而制成编带绣的绣片”,同样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四个步骤涉及到的具体内容、步骤之间的顺序和各个步骤中的参数的组合。证据3涉及一种服装裁剪衣片划线系统,公开了衣服由衣片构成,虽然衣片具有省缝,但该省缝仅与制衣的布料裁剪有关,与涉案专利的绣片图案无关,更不涉及立体绣衣的制法。此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并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关于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制作的无布立体绣衣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5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无布立体绣衣的制作方法,其主要是通过电脑在水溶布上进行机绣从而形成能够组成绣衣的各个有布绣片,再将各绣片的绣边缝接,各省缝件间对应的绣边也按图案的线条对齐进行缝接,将缝接好的有布绣衣溶掉水溶布,从而制成无布立体绣衣,其具有立体感强、整体性好的效果。

        证据1公开了一种微电脑多用编程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全文,特别是第5页第2-3段):该微电脑多用编程机,用于刺绣信号的示教式记录和刺绣信号CAD自动编程;在示教式记录时,可按画稿作刺绣操作,刺绣操作完毕,计算机将刺绣过程全部记录在软磁盘片上;在CAD自动编程时,在编程机的平面机构上有放大的被编程图像轮廓的画稿,在轮廓关键点上按特定键,将各采样点的坐标值记录在盘片上,再通过CAD软件,提示操作者输入编程要求,计算机自动在轮廓线内计算出下针点,形成刺绣信号,记录在软盘片上。

可见,证据1公开了步骤(1)中的部分特征,即“根据设计的图案对绣片进行电脑编程以及进行电脑控制刺绣”,以及步骤(2)中的部分特征,即“按上述电脑编程,将绣线刺在布上,制成有布绣片”。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无布立体绣衣的制作方法,其限定了下述步骤:(1)根据设计的图案按照组成绣衣的各绣片,至少包括前绣片、后绣片分别进行电脑编程,并预编排出各绣片上的适合人体曲线的省缝,且使省缝间对应的绣边线条在连接后的图案上保持完整性;(2)将绣线刺在聚乙烯醇水溶布上,制成各有布绣片:(3)将上述各绣片按成衣状对接,并将各对接的绣边缝接,再将各省缝间对应的绣边按图案的线条对齐,并缝接;(4)然后将缝接后的有布绣衣放在50℃—120℃的热水中加热5—30分钟,将聚乙烯醇水溶布溶掉即制成无布立体绣衣;而证据1公开是微电脑多用编程机,其方案仅与如何对刺绣图案进行电脑编程相关,不涉及形成无布立体绣衣的具体手段或制作步骤。

        证据2公开了一种水溶编带绣,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全文):使用水溶布为绣片,编结带做骨架,以机绣针法一次成型;制作时,先将图案印在水溶布上,然后将编织带按图案花纹的要求缝制在水溶布上,编出立体花纹,按设计要求根据不同的针法做出花型,做好后用开水浸泡,经过洗涤,水溶布自然脱落,再经过上浆、甩干和熨平制作出手绣抽纱的花型。证据2的目的是以机绣针法代替手绣针法制作手绣抽纱的花型,产品一次成型,从而提高生产效率。证据2仅公开了前述区别中步骤(2)的“将绣线刺在水溶布上,制成各有布绣片”以及步骤(4)中的有布绣衣“放在100℃的热水中,将水溶布溶掉”。虽然证据2使用了水溶布进行机绣,但其仅是针对现有的手绣抽纱花型的具体制作方法提出改进,而该手绣抽纱的花型用于房间陈设或是时装服饰,并不涉及无布立体绣衣的制作方法,也没有公开前述区别中利用水溶布形成有布绣片以及将水溶布放在100℃的热水中溶掉水溶布得到成品之外的其他特征。此外,证据2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有动机将其与证据1相结合用来制作无布立体绣衣。

        证据3公开了一种服装裁剪的衣片划线系统,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全文特别是说明书下标第6-8页、第12页第3行):服装裁剪的衣片划线系统是服装生产用机械之一,其采用一系列的四连杆机构和齿轮机构,组成对各种式样服装的前后衣片及衣袋、省缝可随意放大或缩小的划线系统用几个手柄按照标有衣服基本尺寸的刻度盘进行调整,而后即可沿构成衣服片和衣袋、省缝轮廓的机件用划粉在衣料上划线,得出所需的衣片裁剪图,包括前衣片划线机、后衣片划线机等六个划线机组成;裤型调节时,画出省缝。可见,证据3涉及一种衣片划线系统,在制作成衣时,该衣片划线系统用于在布料上划线,从而方便后续工序裁剪出用于组成服装的各种衣片,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无布立体绣衣制作方法不同。由于证据3其不涉及将各衣片制作成成衣,也不涉及在水溶布上形成绣片制作无布立体绣衣,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前述区别。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按照证据3的划线系统对布料剪裁后能够得到前衣片、后衣片等衣片,但这只是对普通的成衣制作而言,涉案专利缝合的是绣片而不是通常的衣片,位于水溶布上的绣边要在缝合后使得图案具有完整性,因而证据3没有给出相关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证据1、2相结合用来制作无布立体绣衣。

        也就是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其针对现有技术中无法用电脑编程刺绣形成立体绣衣的问题,创新地提出了一种工艺简单的无布立体绣衣制作方法,且制得的立体绣衣符合人体体型、立体感强、整体性好,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证据1仅公开了采用电脑编程进行机绣,证据2的水溶布是用来制作手绣抽纱的花型,并不是用于制作无布立体绣衣,证据3的衣片划线系统是用于给布边和省缝划线。证据1-3公开的内容均不涉及涉案专利的无布立体绣衣的制作方法,也没有对前述区别给出任何相关启示。此外,目前也无法认定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也没有动机去制作无布立体绣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无布立体绣衣的制作方法,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步骤(3)、(4)的顺序对调,也即先将有布绣片溶掉水溶布,再缝接制成无布立体绣衣。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因此当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是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制作的无布立体绣衣。由于权利要求1、2均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所采用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制作的无布立体绣衣的方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因此当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在第316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的稳定维持,使专利权人在日后多达二十多起的侵害发明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中能够获得公正的裁判和应有的损害赔偿。


思考和总结

        综上所述,在判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需要考虑该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和核心的发明构思。在现有技术中只要谈到“制衣”,是离不开“布”的;而“绣花”自身具有完整、独立的图案,通常会作为附设在布料上的装饰片来使用,布料是“绣花”的载体,刺有“绣花”图案的绣片并不参与“制衣”的过程,而是附设在成衣的布料表面。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则是脱离了传统技术中凭借对布料的裁剪、缝纫形成成衣的制衣方式,借助绣花图案,按照组成绣衣的各个绣片的形状图案分别进行电脑编程,并在图案中预编排出各个绣片(如图1所示)上适合人体曲线的省缝(如图1所示,胸省缝5和腰省缝11),使省缝间对应的绣边线条在连接后仍保持图案完整;将绣线刺在聚乙烯醇水溶布上,将组成绣衣的各个绣片制成可溶绣片;将上述各个可溶绣片按成衣状对接,并将各对接的绣边缝接,再将各省缝间对应的绣边按图案的线条对齐,并缝接;然后将缝接后的绣衣放在热水中加热,将聚乙烯醇水溶布溶掉即制成无布立体绣衣(如图2所示无布立体绣衣8,图面中黑色线条之外的空白位置均为刺绣图案之间的镂空部分)。显然,在上述的制衣过程中,完全没有“布”的介入,各个步骤紧密相关,将带有留有省缝的绣花图案的绣片的绣边缝接成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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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在现有技术中分别公开了采用电脑编程进行机绣、采用水溶布制作手绣抽纱的花型、通过衣片划线系统可以给布料的布边和省缝划线等内容,但上述内容均不涉及涉案专利无布立体绣衣的制作方法,各个现有技术彼此之间为相互孤立的内容,并没有能够相互结合的任何相关启示。具体来说,首先,刺绣历史久远文献记载创于虞舜,考古出土遗物目前发现仅到商周。原始通过刺绣制成的绣片(如图3所示)用途,本为装饰衣服以表征地位尊卑具有政治辅助工具的作用;后来始逐渐扩充为美化生活的装饰物,并且普及民间。其次,机绣始于19世纪初,1828年法国棉纺织家J.海尔曼发明了专用于刺绣的缝纫机,在彩色布上用白色棉线绣以花卉图案,品种有床罩、枕套、台布等;随后发明了电脑缝纫机,在电脑缝纫机的基础上有发展出了电脑编程机绣。另外,19世纪中下叶随着产业革命使服装及其面料得到了迅速发展,批量制衣也得到了十足的进步,在制衣的过程中,为了方便加工,将布料裁剪为衣片(如图4所示),同时为了使服装由原来平面性的单纯结构转变成追求三维空间的立体结构,并适合人体或造型需要,服装技术中通过捏进和折叠面料边缘,让面料形成隆起或者凹进的特殊立体效果的结构设计,即:省缝(如图5所示,在裙子的前、后两片衣片的靠近腰部位置设置的三角形折叠,构成裙子腰部的褶皱)。但无论是电脑刺绣还是生产制衣,经过这么许多年的长足发展、技术进步和演变,都没有任何人能够将两者结合起来整体考虑,实现涉案专利中“无布、立体、绣衣”的技术方案,同时确保了衣身符合人体身材曲线且图案完整,足见涉案专利的创造性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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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本文前言导入部分中所引用的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一样,在餐饮业的发展过程中,除了菜品的色、香、味是最重要的卖点之外,餐厅对顾客提供的服务一直以来也是非常关键的,人工送餐到顾客面前是一直沿袭至今的服务方式,而该专利所提供的餐馆服务系统恰恰是依靠重力作用来实现通过轨道系统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直接运送至顾客就餐区,不介入任何人工服务流程。从餐饮业的发展来说,是一种完全不同的设计思路,甚至可以说是颠覆以往的一种开创。同样地、对于涉案专利来说,布料裁剪制衣、通过水溶布刺绣并使水溶布溶解后只留下形成有刺绣图案的绣片,并将绣片作为装饰附设在布料上、以及电脑编程刺绣均为现有技术,但现有技术中的制衣的核心思路必须要借助载体,即:布。而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则是完全脱离了“布”本身的一种“无布”、“立体”、“绣衣”,即使在现有技术中公开了相应的一些技术细节,但各个技术细节之间并没有一个可以贯穿的整体发明构思,使其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最终获得涉案专利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只有以区别特征为切入点,综合考虑相关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牢牢把握发明构思的核心和整体性,作出分析和判断,才能够对专利的创造性做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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