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临时禁令和后期无效:在欧洲如何处理该临时禁令对侵权被告造成的损失?

发布时间:2021-08-17 15:58:08 作者:Jér?me IFAME 著 赵邯 译 来源:理利仁知识产权事务所 浏览次数:

        基于一项专利的临时禁令最终被宣布无效,这一现象是否应对涉嫌侵权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欧洲法院(CJUE)的裁决认为,答案可能取决于相关的欧洲法院。


2004年4月29日的第2004/48 / EC号指令目的在于 拉近成员国的立法,以确保在内部市场上对知识产权进行高度等、同和同质的保护。它提出了确保在欧洲联盟成员国领土上尊重知识产权所必需的措施、程序和补救措施。之所以制定该指令,是因为成员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如第2004/48号指令的第8条所述,这些差异“有害于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无法确保知识产权在整个市场上都享有同等的保护水平。” 下面这个案例阐明了此指令的应用。


1. Bayer Pharma v. Richter and Exeltis 案 :在有已授权专利情况下的 “风险” 行销

2008年,Bayer公司向匈牙利专利局提交了一项专利申请(HU 227207),该专利涉及一种避孕药成分的药物产品。 该申请公布后不久,Richter和Exeltis公司开始在匈牙利销售避孕药产品。专利授权后,Bayer公司就要求主管法院(布达佩斯首都法院)采取临时措施,以禁止Richter和Exeltis将有问题的产品投放市场。 该法院最初以未证明侵权的合理性为由拒绝该请求。之后, Bayer向布达佩斯首都法院再次申请临时禁令,这一次法院同意申请,要求Richter和Exeltis不得再销售其避孕药,并要求这两家公司提供担保。

Bayer随后起诉了两家侵权公司。与此同时,这两家公司向匈牙利专利局提出了要求撤销Bayer专利的请求。 该请求的结果是中止侵权诉讼,直到无效诉讼给出最终裁判。

经过一系列的判决和上诉,Bayer公司的该专利最终被判无效,而Bayer提起的侵权诉讼也因此被驳回。

Richter和Exeltis公司分别向法院请求Bayer公司赔偿他们因临时禁令而遭受的损失。Bayer公司则认为, 自当时的专利生效以来,Richter和Exeltis自己造成了他们声称遭受的损害,因为他们有意和非法地将有问题的产品推向市场。


2. 有关临时措施的法规:欧共体指令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联系

2.1 欧洲指令

上面引用的第2004/48号指令强调:“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使侵权行为能够立即终止,而不必等待案情实质的决定,同时尊重辩护权,并确保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按比例采取临时措施,并提供必要的保证,以弥补因不合理的要求而给被告造成的费用和损害。 这些措施尤其合理,因为任何延误的性质都会对知识产权持有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

因此,与临时性和保护性措施特别相关的该指令第9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主管司法当局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


(a)对被控侵权者下达临时命令,以避免任何迫在眉睫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者,在暂时的基础下,且若该国法规定持续侵害将受到惩罚性赔偿,可下命令以阻止该侵权的行为继续发生,或着若行为要继续,则命其提供担保以确保将来对权利人的损害做出赔偿 […]”。

此外,该指令在第9条第7款中规定:“在临时措施因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疏忽而被废除或失效的情况下,或于事后发现并无知识产权受侵害或威胁侵害,司法机关有权应被告的要求命令原告对这些措施造成的任何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 ”。 显然,该条款特别规定了在随后取消专利的情况下对临时禁止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本段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是,司法当局有权(因此没有义务)下令采取此类措施,以及这种赔偿必须适当,这使这一做法具有一定的讨论空间。


2.2 匈牙利法

匈牙利民法典在精神上遵循了第2004/48号指令第9条第7款的规定。 的确,《匈牙利民法典》第339条指出:“任何非法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都有义务赔偿。 在给定情况下,任何表明自己已按照一般人的预期行事的人都可免除此项义务”。

因此,为了解释第2004/48号指令第9条第(7)款中的“适当”一词,应考虑到Bayer在给定情况下是否采取了普遍期望的方式行事。 客观上来说,专利所有人寻求对涉嫌侵权产品的临时禁令以保护其工业产权似乎是合乎逻辑的。

此外,《匈牙利民法典》第340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受害人有义务按照任何人的普遍预期行事,以避免或减少伤害。 无需赔偿当事方由于受害人不遵守此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害”。 因此,可以假定尽管有临时性的禁令,但追求仿冒行为并不是避免或减少损害的预期态度,因为正是这种行为本身就造成了损害。


3. 欧洲法院的裁决:谁应该承担执行临时措施的风险?

        匈牙利法院(主管)检察了欧洲联盟法院(CJUE),以查明:

        -是否应将“适当的赔偿”一词解释为应由会员国界定与当事方的赔偿责任有关的实体法规则,


        -如果是,第2004/48号指令的第9条第7款是否可能对某一国家法规造成阻碍,比如该国家法官认为被告没有按照给定情况下任何人的一般预期行事,或者被告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责任,导致在临时措施撤销后,法官无法命令原告修复因临时措施而导致的损害。

        欧盟法院在其2019年9月12日的判决中回顾说,第2004/48号指令第9条第7款要求缔约国在本国法律中规定上述第9条规定的所有措施。因此,在本案中,仅要求会员国授权主管法院应被告的要求命令原告赔偿临时措施造成的损害,并且这种赔偿必须是适当的。因此,欧洲法院指出:“应由这些国家法院在行使其所赋予的权力时评估其所面临案件的特殊情况,以便决定是否应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赔偿金。该赔偿金必须是“适当的”,也就是说根据情况来看是合理的。 ”


        因此,欧洲法院认为,在获得临时禁令而随后专利被无效的情况下,国家法院不会自动责令原告赔偿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它特别强调说,提供赔偿是为了在申请人提出“不正当”的临时禁止请求时对申请人进行谴责。而在本案例中,即将发生的是对已授予的专利造成的侵权,所以申请人提出的并非为“不正当”申请。


        在本案中,欧洲法院还强调:“当被告人销售其产品时,即使已提交专利申请或存在可能阻止这种营销的专利,这都需要由[匈牙利]法院进行核实,这种行为可能乍一看,它被认为构成客观的指示,表明如果延迟采用他要求的措施,对于本专利的所有者而言,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风险。因此,根据第2004/48号指令第9条第(7)款,后者针对这种行为提出的针对临时措施的要求不能被事先分类为“不合理的”。“ 因此,Bayer的反应在逻辑上是专利持有人的正常行为。



        乍看起来,该决定可能令人惊讶,因为这意味着临时禁令的申请人可以安全地防止他人开发涉嫌侵权的产品,即使随后专利被无效。因此,在与专利有效性相关的诉讼结果出炉之前,这等同于为已获授权的专利持有人带来好处。但是也应当指出,匈牙利的诉讼程序包括所谓的“分叉”制度,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诉讼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机构审理,所以只有在临时禁令生效后才能开启专利无效程序。因此法规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判决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比对相关国家的立法来解读欧洲指令尤为重要。国家法院在不偏离欧盟定义的框架的前提下可以继续适用其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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