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内蒙古自治区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发布时间:2023-12-07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行刑衔接!内蒙古自治区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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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A某、B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该案系内蒙古自治区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







内蒙古某农牧业装备公司从事牧草、秸秆等收获机械的研发、制造工作,掌握相关设备研发的先进技术并申领专利,其自主研发的某型号圆捆打捆机获得呼伦贝尔市科学进步二等奖,该公司更是在2021年被工信部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14年,B某某入职该公司,于2021年底担任研发部部长,2019年A某入职该公司,不久后任该公司总经理。因经营理念不合,A某产生了离开公司单干的想法,并先后与B某某等其他公司高管私下磋商。为方便日后成立公司快速投产盈利,在二人均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A某仍授意B某某未经授权擅自进入公司涉密电脑,非法复制、解密核心技术资料。


在窃取公司核心技术后,A某、B某某于2022年7月向该公司递交辞职申请,随后A某先后注册成立六家公司,与B某某通过直接使用或部分修改窃取的技术图纸,委托多家加工企业进行零部件加工、组装生产出25台同批次某型号圆捆打捆机。计划售价12.5万元/台,合计312.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这批圆捆打捆机进行扣押。经鉴定,内蒙古某农牧业装备公司自主研发的“一种秸秆圆捆打捆机技术”在2022年6月24日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B某某窃取的技术图纸内记载的技术信息和该公司密点技术信息对应,根据市场评估的该商业秘密合理使用许可费,A某、B某某共计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某身为公司高管,为了方便日后成立公司快速投产营利,指使被告人B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拷贝公司产品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二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内蒙古某农牧业装备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和约定,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A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自判决生效后三年内禁止从事圆捆打捆机制造的相关活动。


二、被告人B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自判决生效后三年内禁止从事圆捆打捆机制造的相关活动。


三、扣押的25台圆捆打捆机拆除牵引机构、左前侧板、包网机构、圆捆成型室轴承座的部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25台圆捆打捆机的其他零部件由扣押机关退还给被告人A某。扣押在案的U盘9个、SD卡1个予以没收。


宣判后,A某、B某某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同时,本案涉及金额较大、鉴定事项庞杂,这都给案件审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呼伦贝尔中院抽选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公正、高效地完成了案件的审理工作,既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活动,又及时填补了企业的管理漏洞,避免了损失扩大,为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创新之苗茁壮生长筑起司法屏障。


同时,本案的高效审理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增添了一抹亮色。今年呼伦贝尔中院加强与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共同制定了《呼伦贝尔市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合作备忘录》,本案宣判后,中院及时将本案审理情况和被告人相关信息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延伸了审判职能,拓宽了司法保护的途径,为全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提供了一次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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