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业务员“飞单”是否属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3-09-19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商业秘密保护站 浏览次数:

一、案例引入



A公司是宁波市知名外贸企业,近年来发现他们来自国外客户B公司的订单急剧减少。在B公司订单近乎消失殆尽时,一直负责B公司交易的业务经理关某提出离职。经初步了解,那些价值千万的客户订单很可能下到了关某的新公司里。


A公司经过多番沟通后无果,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关某,曾长期在A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从2012年起负责对接外国客户B公司业务,期间掌握了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大量的交易信息。2016年,关某在未离职的情况下,注册了C公司用以和B客户进行同类产品的外贸交易,交易金额高达千万元,给A公司造成巨大损失。2018年,关某从A公司离职,以C公司名义继续和B客户进行同类产品外贸交易。


到案后,关某始终坚持自己无罪,声称“B公司的联系方式网上都是公开的,这算什么秘密?B公司的生意都是因为他们信赖我才产生的,没有我就没有B公司的生意。”一边是心急如焚的A公司,一边是拒不认罪的关某,本案在宁波市外贸业内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案的焦点在于:特定客户的经营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B公司是否因对关某的个人信赖才与A公司开展交易?权利人损失的金额如何计算?


2023年1月30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关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关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4月13日,该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以案释法


1.什么是"飞单"?
“飞单”说的是业务员将“老东家”发展稳定的客户,用更低的价格,带到自已的新公司开展贸易。长久以来,“飞单”似乎成为了一种黑色潜规则,严重影响外贸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构成商业秘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客户名单才属于商业秘密。从目前的司法裁判的结果看,企业往往胜诉的概率很低,大多因为客户信息作为重要的商业资产,没有很好的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最终法院无法认定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3.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需要满足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1)不为公众所知悉

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中的信息从公开渠道中无法获得,且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大量投入)才能获得,即客户名单除了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之外,还需要具备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判断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标准,在于企业是否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得客户名单“特有化”,如果仅仅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简单整理则不属于商业秘密。


(2)具有商业价值

客户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获取更多的经济回报,如当竞争者对客户的嗜好、交易习惯、意向、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了如指掌时,便可以获取更多的竞争优势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3)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公司需要对客户信息采取诸如: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提出保密要求、信息区分管理、限制使用、限制访问、限制复制等措施。


(4)仅长期合作的客户以及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自愿和前员工合作的情况,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4.如何预防员工"飞单"?
☉ 事前防范


(1)企业的客户名单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在创建时就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进行构建。横向要求记载客户信息的深度,例如客户的偏好、交易习惯、需求、支付能力等,纵向要对客户的每一次交易进行详细的记录。


(2)可以将客户信息通过工作邮箱、周总结、年总结等具有私密性的方式进行传递,并将内容予以规范化,使之具有私密性和可管理性,具备商业秘密的基本属性。


(3)对于创建的客户名单还要采取保密措施,例如为不同员工设置不同权限的账号,对所有的登录、浏览、下载均采取留痕技术。对能够接触、获取客户名单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属于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及其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


(4)细化劳动合同条款中关于保密义务的范围,特别是针对员工离职后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可能存在一定的竞业限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对员工支付的竞业赔偿金,防止出现约定无效的情形。

    

 ☉ 事后止损


(1)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获取来自第三方收集的对方收益信息,推算侵权人的营业利润用于确认索赔金额。


(2)获取对方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证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3)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让侵权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公司内部人员起警示作用,防止羊群效应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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