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商业秘密价值评估

发布时间:2020-10-30 16:24:40 作者:关幼荣 来源: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基本情况 

        Bootloader软件是被害单位深圳市HHS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HHS公司”)针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BMS)产品主控板、一体机设计的升级引导程序。被告人王某某2009年5月入职HHS公司工作,系该公司软件部负责人。2015年9月份王某某辞职, 同年10月在深圳注册成立深圳市GX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GXX动力公司”),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王某某明知违反HHS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况下,将持有的含有HHS公司Bootloader软件源代码的汽车电池管理系统(BMS)技术文件拷贝后修改、使用,并披露给GXX动力公司的技术人员使用。HHS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在GXX动力公司搜查,缴获笔记本硬盘、移动硬盘等设备,从中检出HHS公司的引导程序源代码。

被告人王某某入职后与深圳市HHS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密协议书》约定:“乙方在离职、退休或终止聘用合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与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2015年9月25日,王某某从深圳市HHS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离职。 

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等人签了保密协议,工资中包含保密费。GXX动力公司利用HHS公司商业秘密生产产品,与HHS公司的已签约客户FST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导致HHS公司和FST公司后期所有的订单都没履行,HHS公司的销售收入因此减少了一千余万。在补充侦查阶段,HHS公司谅解了王某某、熊某等,收到了赔偿款两百万元,民事部分不予追究他们的责任,刑事部分案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害单位深圳市HHS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BMS软件技术的Bootloader程序5个技术点中的7个源代码文件于2016年4月28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系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不是权利人,仍与他人以筹建公司的形式进行合作,窃取并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使被害单位丧失了其持有商业秘密的独特性、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控罪成立。 

涉案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系鉴定机构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害单位研发投入的部分成本进行评估计算,该部分源代码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人民币61.7万元,法院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借鉴意义

        员工应该增强法律意识,熟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好工作变动过程中涉及到的“原东家“商业秘密问题,不能因利触犯法律。同时,企业应在产品、技术创新上,以及商业模式持续创新能力上,加强保密纪律培训、对关键零配件,以及技术整合进行有效控制,以加大竞争对手的模仿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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