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价值评估

发布时间:2020-11-27 11:42:51 作者:关幼荣 来源: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基本情况

        深圳**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调香技术部部长余某(已起诉)1994年开始在A公司工作,长期从事香精配方的研发工作。2007年8月,余某某与原在A公司工作的徐某某、肖某某和原A公司销售副总监肖某和原任A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被告人薛某某等人成立了深圳**联合香料有限公司。因被A公司发现,被告人薛某某等人遂在2008年4月将其所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莫某某。

        2008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再次与余某某、肖某合谋成立新公司,生产经营香精、香料等产品,其中余某某以人民币75万元及技术资源作为出资额,占新公司25%股份,薛某某以人民币90万元及市场资源作为出资额,占新公司30%股份并出任董事长职务。余某某于2008年4月从A公司离职,并违反与A公司的保密协议规定,实现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A公司的234个香精配方通过复印、拍照、抄写等方式窃取并带出公司。

        2008年6月,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余某某、肖某合资成立了湖南**联合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08年12月,被告人薛某某从A公司离职至B公司任职。司法机关查明B公司在研发、生产香精香料产品过程中,大量使用余某某从A公司窃取的香精配方,造成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严重后果。经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带出A公司的香精配方属于商业秘密。

        经鉴定,发现B公司侵权(具有实质相似性)的香精配方有17种。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A公司被侵权的17种香精香料配方价值人民币289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获取的商业秘密仍予以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借鉴意义

        公司应该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员工入职时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员工恪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维权的意识也渐渐提升,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也越来越健全。希望大家能尊重知识产权,杜绝侥幸心理,提升法律意识,防止商业秘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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