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判赔额商业秘密案宣判 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被判赔1.59亿元

发布时间:2021-08-17 15:44:56 作者:张春波 来源:中国审判 浏览次数:

        2月26日上午,随着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敲响法槌,浙江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最终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终审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由此,该案也成为人民法院史上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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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侵害香兰素技术秘密上诉案进行宣判。图为庭审现场


        香兰素技术遭盗用引巨额纠纷

        香兰素是一种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自2002年起,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晨公司”)展开合作,此后共同研发出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这一新技术工艺,并屡获国家和省级奖项。

        据悉,该工艺实施安全、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相比传统工艺优越性显著。基于这一工艺,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了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曾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还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评为2009年度中国轻工业香料香精行业十强企业第一名。

        与此同时,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2010年3月25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制定《档案与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内容包括:将公司纸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技术方案、操作规程、设备图纸、实验数据、操作记录等作为公司涉密信息,公司所有职工必须保守秘密;公司与接触相关技术和操作规程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此外,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关于企业长期合作的特别合同》亦有相关保密条款的约定。

        然而,尽管上述两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却依然未能防止技术秘密遭泄露。

        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傅祥根于1991年进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工作,2008年起担任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主要负责相关生产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2010年4月起,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员工陆续签订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员工的保密义务作出了约定,但傅祥根以打算辞职为由拒绝签订保密协议。

        2010年4月12日,傅祥根从王龙集团公司获得报酬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了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科技公司”)董事长王国军。

        2010年4月15日,傅祥根向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于同年5月离职,随即进入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

        自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短时间内便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据统计,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实际年生产香兰素至少达2000吨,占据了全球10%的市场份额。

        2015年,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孚狮王龙公司”)成立,并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    据悉,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使用侵害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香兰素产品销售地域遍及全球主要市场,并对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来争夺客户和市场。由于其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为非法获取,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能以较低的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由此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原有的国际和国内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全球香兰素市场份额从60%滑落至50%。

        2018年5月23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害其享有的香兰素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2亿元。


一审认定侵犯涉案部分技术秘密

        浙江高院一审认为,此案应适用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涉案技术信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并应受法律保护。法院一审认定,本案中,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获取的技术秘密包括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侵权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包括17个设备的设计图和5张工艺流程图。

        法院一审指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傅祥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并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行为,以及喜孚狮王龙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均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中,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傅祥根基于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喜孚狮王龙公司基于其实施的使用行为,应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要求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停止侵害其技术秘密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但是,被告王国军的行为并未明显超出其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范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关于王国军构成共同侵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一审指出,根据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综合考量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及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持续时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额。

        2020年4月24日,浙江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构成侵犯涉案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此外,浙江高院还在诉中裁定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并未停止使用行为。

一审宣判后,除王国军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史上最高额赔偿由此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4日就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等问题举行庭前会议;又于同年12月15日就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与王国军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等问题举行庭前会议。

        2020年12月16日,因涉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该上诉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仅为300万元,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并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将一审时提出的5.02亿元赔偿额请求降至1.77亿元(含合理开支)。

        另一方面,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则上诉称,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高。其指出,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涉案技术秘密即香兰素生产工艺的研发费用为500万元,案外人嘉兴中华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实际仅支付了300万元,少于原审判决确定的350万元赔偿数额;同时,即便原审法院认定的侵权成立,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实际损失也远少于其支付的研发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后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

        此外,因涉案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法庭还决定依法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该案二审宣判后,朱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案之所以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是考虑到权利人诉讼请求及新旧法衔接问题。

      “本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只主张了2011年至2017年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于2019年4月23日方生效。”朱理告诉记者,“不过,我们此次在二审判决中也提示指出,权利人就本案各被告于2018年以后的持续侵权行为可依法另行寻求救济。”

        据介绍,虽然二审判决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也没有采用原审法院以法定赔偿方式来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而是采用了依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实际获利的方法来计算。

        在本案赔偿额的计算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考虑了权利人提供的、由经济专家出具的分析报告。在该报告中,权利人提出了三种计算方式:一是按照权利人的营业利润计算损失;二是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损失;三是根据侵权行为造成价格侵蚀带来的损失进行计算。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选择了侵权人在2011年至2017年间每年实际销售至少2000吨香兰素作为销售量,乘以权利人销售香兰素的价格和利润率,进而得出了侵权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销售利润。

        朱理表示,这一赔偿计算方式是合理的。“首先,本案侵权人有严重的侵权情节,侵权手段比较恶劣,主观故意较明显,且恶性比较强、时间长。其次,本案部分侵权人如王龙科技公司等实际上是以侵权为业的公司,其成立的目的和成立后的经营行为主要是利用他人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朱理告诉记者,“另外,本案权利人和侵权人两方企业是国内生产香兰素的主要企业。由于侵权人非法获取和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进入市场,导致权利人产品价格急剧下滑,市场份额也大幅缩减,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业内人士认为,本案判决结果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除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赔偿1.59亿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判令以侵权为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有效打击了企业负责人以企业为侵权工具的违法行为,让侵权行为的主导者付出沉重代价。

        “此案系迄今为止人民法院史上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在该案二审宣判后同一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未来,我们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高额判赔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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