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 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0-11-17 15:54:5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 1702 号)文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文明办、市中级法院、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深圳海关、市税务局、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市总工会、团市 委、市妇联、市科协等部门和单位针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 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 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2.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3.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4.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5.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6.提供虚假文件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 为。

        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知识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 3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确定。


二、 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要求,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深圳)、深圳信用网进行公示和共享,并及时将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供各部门订阅使用。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应采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确保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联合惩戒需要订阅相关信息,并按照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对于从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撤销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三、 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市市场监管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2.取消进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3.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

        4 .不予推荐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5.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6.提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提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实施单位:各政府性资金使用部门)

        2.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3.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 市财政局)

        4.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

        5.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6.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7.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严格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8.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9.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10.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11.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市国资委)

        12 .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13.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14.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15.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医保局)

        16.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17.根据海关总署下发的名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深圳海关)

        18.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核查。(实施单位:深圳海关)

        19.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实施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21.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实施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2.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续期。(实施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23.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有关部门)

        24.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市中级法院、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

        25.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26.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27.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市委编办)

        28.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市委网信办)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根据国家备忘录实现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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