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16 16:27:09 作者:--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称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其以及关联企业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开发完成的。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是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

        原告使用Dreamwriter软件智能写作助手完成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文章,并于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同时在该网站中明确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擅自复制了《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文章,并通过被告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侵害了其与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争议焦点为:涉案的AI软件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是否构成法人作品,未经许可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他人使用AI软件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意义:

        在本案中,首先法院认为文章的创作过程与普通文字作品创作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创作者收集素材、决定表达的主题、写作的风格以及具体的语句形式的行为,也即原告主创团队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关选择与安排和涉案文章的实际撰写之间存在一定时间上的间隔。

        其次,法院认定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如何认定涉案的AI软件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新型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本案一、二审判决都对认定AI软件生成的文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本案二审判决认为,只要实施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构成侵权,除非使用者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文章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最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据此,具体认定是否属于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故认定本案的AI软件生成的文章构成文字作品且属于法人作品,未经许可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在自主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他人使用AI软件生成的文章是构成侵权的,而且侵犯了权利人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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